第一条 单位医疗互助金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职工医疗保障的又一道防线,建立单位医疗互助金是为了推进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完善,更好地组织和动员广大群众发扬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帮助因病致困的教职工缓解经济困难,及切实解决教职工在患重病、大病期间高额医疗负担问题。在政府的支持、资助下单位医疗互助金将由单位内部互助逐步发展为“统筹共济”的社会互助,以增强参保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保障能力,增强社会互助力度。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财经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金”的实施、管理,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上海财经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金”,简称“医疗互助金”是由全校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自愿参保的群众性医疗互助爱心工程,主要用于参保教职工在患重病、大病期间医疗费用过大需要互助互济的人员及因病致困的人员。当参保教职工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支出超出医疗互助金规定的起付标准时,予以一定的补助,补助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合理并逐步完善医疗互助金的补助方案及实施细则。第三条 医疗互助金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参保与否出于自愿。
第二章 来源与管理
第四条 医疗互助金由学校行政、工会、教职工(在职、离退休)共同出资建立,学校行政首次投入资金50万元,校工会投入10万元,合计6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第五条 凡自愿参加医疗互助金的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每人一次性缴纳人民币600元,每年一月份受理缴款,每推迟一年缴款按5%的年递增率收缴。收缴日期自上海财经大学第四届第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章 使用和补助对象、补助方法
第十二条 医疗互助金主要用于减轻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在患重病大病期间高额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及解决部分费用较高的门诊慢性病导致患者个人负担较重问题。第十三条 补助对象 凡参加本医疗互助金的人员。第十四条 补助方法 每个医疗保险年度的四月、十月各集中办理一次,具体时间由工会办公室另行通知。需要申请补助的人员在办理时请携带:
1、上海财经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金卡。
2、在市医疗保险局认定的医疗机构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门急诊病历、辅助检查单、出院小结。
3、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每次办理为当年医疗保险年度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逾期不予办理。
第四章 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一般门急诊自负医疗费,超过本章程补助方案所规定的起付标准,超过部分补助50%,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恶性肿瘤、重症慢性病超过部分补助60%,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1、一般门急诊自负医疗费包括 一般门急诊进入共付段后个人现金自负部分的医疗费,分类自负中支付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个人先按一定比例现金自付的费用。
2、诊疗项目包括 MRI、DSA、SPECT、高压氧体外震波碎石机所发生的检查费或治疗费,以及应用国产或合资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器官和医用材料包括人工晶体、心脏辨膜材料费、冠状动脉疾病诊断与介入治疗使用的导管和腔内支架材料费。
3、重症慢性病指 慢性病伴有严重的器质性病变或功能衰竭如慢性心功能衰竭、高血压Ⅲ期、慢阻肺伴肺源性心脏病、心肌梗死、消化性溃疡反复上消化道出血、肝炎后肝硬化腹水或肝功能减退、哮喘伴反复持续状态、红斑狼疮伴慢性肾功能衰竭、肾炎伴慢性肾功能衰竭、糖尿病伴酮症酸中毒及其它严重并发症、尿毒症、帕金森氏病、精神病等。第十六条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因住院或急诊观察留观费用所发生部分医疗费、门诊大病、家庭病床所发生的部分医疗费,个人自负部分超过本章程补助方案所规定的起付标准,超过部分补助50%,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恶性肿瘤、重症慢性病超过部分补助60%,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1、住院或急诊留观、门诊大病自负部分包括 进入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后个人现金自负部分,分类自负中支付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个人先按一定比例现金自付的费用。
2、诊疗项目同第十五条第二项内容。
3、门诊大病指 市医疗保险局指定医院,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和放疗。第十七条 红卡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如果分别持红卡和社保卡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按红卡及社保卡相对应的起付标准进行核算,即医保凭证按社保卡类别起付标准核算,高干记帐凭证按红卡类别起付标准核算。两者不得合并或相加。第十八条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一般门急诊、门诊大病、住院或急诊观察留观、家庭病床所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中下列自费费用给予一定补助,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0元。
1、因恶性肿瘤或重症慢性病安装人工器官,如人工关节、人工喉、心脏起博器、心脏瓣膜、冠状动脉腔内支架、支气管腔内支架、肺内钳闭器、器官移植等所发生的自费费用给予30%补助。
2、各种慢性病安装人工器官如白内障置换人工晶体、直肠吻合器、用于各种骨折的钢板、钢钉给予20%补助。
3、恶性肿瘤各种进口化疗药品给予10%补助,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0元,次年不超过3000元,第三年不超过2000元。
第十九条 下列费用不能享受医疗互助金的补助
1、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会诊费、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矫形治疗、各种健美治疗、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健康性诊疗项目、各种医疗鉴定项目。
3、各种保健药品、滋补品、营养性药品、用于各种调理调养的中草药、医保用药范围以外药品。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互助金累计补助额达30000元者,医疗互助金不再承担任何费用,申请续保需交纳3000元,首次参保免责期60天,以后续保无免责期。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成立本医疗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主任由分管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校工会常务副主席、校财务处长、校人事处长担任,成员由校门诊部负责人、校财务处相关负责人、校工会生活委员组成。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职责
1、负责医疗互助金整体运作与管理,每年对其补助的对象、年龄、人员类别、收、支状况进行科学统计分析,定期向教代会汇报;
2、负责补助方案与实施细则不断完善与修改;
3、负责申请医疗互助金补助的审核。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职责
1、 负责日常事务及来访工作;
2、 负责实施补助的组织工作;
3、负责“医疗互助金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数据更新与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上海财经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上海财经大学第四届第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