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待遇
学生在门诊部就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个人支付全部医疗费的10%;转到校外定点医院普通门急诊就诊的,个人支付全部医疗费的20%;其余部分医疗费用由学校支付。
二、就医管理
1、首诊。学生就医实行门诊部首诊负责制。我校享受医疗保障学生患病时,凭学生证及校园卡到门诊部挂号就诊。
2、转诊。经门诊部医生诊断,确应需转诊的,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转诊去本校定点医院诊治。在校外医院只能就诊一次,如需要继续外院复诊,仍须到门诊部就诊并征得医生同意。
3、非定点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需到非定点医院就诊者,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辅导员签字盖章,交门诊部批准。在非定点医院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医保支付的规定与标准审核报销
4、急诊。急诊医学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到学校定点医院或医保认可的就近医院诊治。急诊只限一次,如需复诊、继续检查治疗者,必须回门诊部开出转诊单到定点医院就诊。
5、学生因病休学、寒暑假及在学校组织的实习、社会实践、社会调查、科学研究等期间居住在本市的,应在门诊部就诊、转诊;居住在外省市的,由院系辅导员向门诊部申报、备案后,可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医保定点医院门急诊就医。
三、医疗费用结算
1、学生在门诊部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除个人自负部分向学生本人收取,并直接从校园卡中扣除外,其余部分由学校承担。
2、学生在校外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先行垫付,就诊后回校填写报销单请转诊医生审核签字,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六个月内)必须由学生本人到门诊部办理医疗费用结算和报销。报销时,应携带的证件和文件有:①学生证、②外院病历卡③相应的辅助检查单、④发票(发票应有财政税务核准章)⑤报销单,经门诊部专人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销。
3、对无转诊手续者,其一切医疗费用自理,学校不予报销。
4、学生居住在外省市所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后,在规定时间内,学生本人带好①学生证、②外省市病历、③相应的辅助检查单、④发票(发票应有财政税务核准章)及⑤明细帐到门诊部按医保支付的规定与标准审核报销。
5、以下医疗费用保障资金不予支付:自行购买药品、挂号费、出诊费、救护车费、中药代煎费、心理咨询费、住院伙食营养费;属病态但不影响身体健康的矫形手术与生理缺陷的治疗;美容、镶牙、洁齿、治疗秃发、植发;斗殴、酗酒、自杀、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及医保范围之外的其它医疗费用。在入学前就患有的慢性病,如在新生体检时被发现隐瞒既往史者,原有慢性病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