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全面创建“健康校园”,营造文明、和谐、环保、健康的校园环境,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大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的宣传力度,切实做好我校的控烟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部门(院系)负责”、“师生参与”的原则。将控烟工作纳入学校健康校园管理体系,在健康校园领导小组的总体安排下,健康管理中心负责全校控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
第三条 校内禁烟场所包括:
(一)教学楼、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
(二)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三)公共会议室、办公室
(四)图书馆、礼堂、校史展览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馆
(五)校门诊部
(六)校内商店、超市等营业网点
(七)电梯及其等候区域
(八)校车内
(九)根据学校工作需要规定的其他场所。
前款所称室内区域,是指具有屋顶的所有区域,包括室内楼梯、走廊、过道、卫生间、工作区域和休息区域等。
第四条 控烟工作的日常监督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隶属于独立部门(院系)管理使用的禁烟场所,由相关部门(院系)进行控烟工作的日常监督;
(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校内商店、超市等营业网点控烟工作的监督;
(三)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其他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监督;
(四)各部门(院系)及学生社团可安排志愿者监督员组织各种形式对本校控烟工作进行抽查。
第五条 控烟工作的监督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学校禁烟规定,采取有效禁烟措施,以确保禁止吸烟场所无吸烟行为发生;
(二)根据学校总体部署,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志愿者监督员如发现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可拨打学校控烟监督电话,由健康管理中心协调所属部门(院系)责令其改正。
第六条 控烟工作作为本校文明单位、文明窗口和文明岗位评比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七条 在校内禁烟场所区域内,任何人都有权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劝阻无效情况下,可拨打学校控烟监督电话。
第八条 学校行政对控烟工作的监测评估、宣传教育、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