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咨询答复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10-25浏览次数:169

为了使广大师生进一步了解掌握上海市现行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现将近期咨询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目前上海放宽二胎生育政策了吗?

答:上海市政府目前没有放开生二胎的政策,仍将执行原有的计划生育政策。

2、赴港澳台或者海外生育第二胎算超生吗?

答:只要父母双方都是内地公民,在不符合生育政策的情况下赴港澳台或者海外生育第二胎的都算超生,要按照有关政策进行处罚,如果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还要被双开(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3、上海什么条件下可以生育第二胎?

答:上海非农业户口的夫妻再生育条件包括: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4)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5)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6)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7)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8)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9)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农业户口的夫妻在上述9种再生育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3种:

(1)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3)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如符合以上条件并要求生育的,有关申请事宜,请咨询门诊部计划生育办公室周秀华。

合法生育第二胎,享受与第一胎相同的待遇。

4、合法生育怎样休产假?

答:(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30天。

5、已怀孕第一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已怀孕的女教职工和女学生,在三个月内,须带好部门或学院已盖章的初婚未育证明,结婚证,户籍证明,身份证,到门诊部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其他相关问题可以咨询门诊部计生办公室周秀华,联系电话:6590420118621680583

                                       上海财经大学计划生育办公室

                                            20101021